广西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简称:示范校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按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等相关文件的要求顺利实施,提高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主要指用于实施示范校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
第三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总体规划,分段实施;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统一管理,绩效考评。
第四条 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示校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校长为总负责人。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学校成立由示范校建设项目制度建设与执行小组和财务、监察人员组成的资金使用监督小组,对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 资金使用监督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
(二)按照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总体控制;
(三)按来源渠道将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到各子项目,同时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四)配备专人专岗进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各子项目进行统一核算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五)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六)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七)按时编制财务季报和年终决算,上报主管部门;
(八)按照自治区政府有关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各种设备仪器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评审、确立、核定等程序,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
第七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按资金来源和项目单独核算,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相应管理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九条 中央财政支持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建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设备等基础条件建设。其中用于师资培训进修费用不能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10%;用于实验实训设备费用不能超过20%,单位设备资金总值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基地设备条件建设费、专业改革与课程建设费、师资队伍建设费、校企合作机制建设费、社会服务费、信息化资源库建设费、数字网络平台建设费和图书资料费等。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预算计划执行。费用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报账。
第十二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经过招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十四条 各建设项目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内容、经费限额及资金来源,严格使用。同时,对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运用、效益分析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支出报销单上必须有完整的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各子项目责任人要定期向学校项目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决算经学校资金使用监督小组和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汇入学校年度财务总决算。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监督小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监督小组和各子项目组应确保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律收归学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资金使用监督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行为的,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按规定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以批复的建设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与检查。各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小组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实行全面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资金使用监督小组负责负责解。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我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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