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告
广西交通技师学院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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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中等职业教育制度,实现学院的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广西交通技师学院,英文译名:Guangxi Traffic Technician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武路9号,邮编为530023,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gxjtjx.com/。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致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大力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服务国家以及区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学院传承“依托交通、校企交融、重德强技、服务行业”为办学宗旨,秉承“成于勤,立于德。”的校训,坚持特色办学,坚持科学发展,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较高职业技能和良好职业素养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广西交通技师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
第八条 学院学科专业涵盖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主要学科领域,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合作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第十条 举办者监督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一条 举办者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必要的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院利益,支持与引导学院发展,引导和营造尊师重教、全社会合力育人的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培养方案及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学院办学定位和区域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活动;
(四)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自主与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研合作、师资培训、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财产经费,提高财产经费使用效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三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接受举办者、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三)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科技和信息服务;
(四)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改善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国家和广西相关政策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为学生生活和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
(五)保护学院财产安全;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交通技师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负责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能,主持校党委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党委成员根据分工和党委的决定、决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向党委负责。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交通技师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节 学院行政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行政、教学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职业技能提升,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院班子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学院行政领导参加,共同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副院长、院长助理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保障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是教学工作的指导、参谋、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教育整体规划;
(二)对学院教育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三)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改造方案,指导各级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的确定、教学计划的修订和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及教材建设的规划与实施;
(四)研究、审议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相关规划方案;对实验、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研究、推广教学改革经验,提出重大教学改革方案;
(六)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类教学评价制度、教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及教学奖励规定;审议各类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活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审议与处理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情。
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院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办法执行。
第四节 教学科研及辅助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是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校企交流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拟订企业交流与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就学院人员的聘用与管理提出意见;
(八)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党委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下依章程行使职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授权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任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图书馆。图书馆是学院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院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学院可以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在资源建设、信息服务、业务规范、系统平台等方面接受学院图书馆的业务指导,面向全校开放。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教务与科研科、学生工作科、招生就业科、后勤服务科等教学教辅机构,服务和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 由学院举办、投资或与学院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院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校园建设方案等,讨论审议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
(三)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
(四)审议通过与学院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七)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按照自身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修改并通过自身的章程;
(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生代表提案,转交学院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代表;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在学院改革发展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团委及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学院党委和群团的上级组织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 教职工、学生、校友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职工聘用制。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晓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
(六)法律、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院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节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各种奖励或资助,满足规定的毕业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晓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依规定程序向学院、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修德践行,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设备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团组织、学生社团等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节 校友
第五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皆为广西交通技师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院授予名誉教师等荣誉称号的社会人士;
(四)学院聘请的客座教师、兼职教师和兼职指导教师;
学院视校友为学院声誉的代表,是学院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维护学院的声誉。学院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学院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五章 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院加强与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推动共建双方通过投入专项经费、扶持学科发展、培训领导干部、提升交流层面、开展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学院培育特色,探索发展路径,提升学院办学水平。
第六十条 学院成立由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学院、企事业单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代表组成的理事会,作为学院建设与发展的咨询议事机构,其职责是密切学院与社会的联系,对学院事业发展提供咨询建议、推动合作与交流、扩大办学资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院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国内外企业等的合作与共建办学,开展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办学活动,并支持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参与和资助学院办学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加强与校友、社会各界的联系,发动和凝聚校友及社会各方力量,支持和推动学院教育事业长远发展。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学院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审计报告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所有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由学院统一管理、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十六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开放式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训:成于勤,立于德。
第六十九条 学院院标分内外两部分。外圈为中英文字形的“广西交通技师学院”;内部从上至下分别为“方向盘、书本、1959”,下方的数字“1959”表示广西交通技师学院前身的创建年份,学院院标为蓝底白字。
图示: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报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核准、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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