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交通技师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工会,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桂发[2012]6号)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桂交党干[2013]6号)、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桂道运党[2013]8号)文件精神,现将《广西交通技师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委员会
2013年6月4日
广西交通技师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桂发[2012]6号)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桂交党干[2013]6号)、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桂道运党[201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任务,推动学院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领导干部。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管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各司其职,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层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一并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内容
学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学院党委、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学期召开一次专题研究会议和廉政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部门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部门党员、干部和教师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以党风廉政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学习,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廉政教育月活动。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开展廉政风险防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和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和公开化。
(五)监督检查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
(六)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各部门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部门正职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部门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检查考核与监督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由学院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
(一)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主要检查考核学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履行上述第二点“责任内容”所规定的具体情况。
(二)检查考核的基本方式
检查考核工作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可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与学院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和惩防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检查考核情况要在一个月内向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
在必要情况下,可结合案件查办过程中核实的党风廉政问题,选择部分部门领导干部,对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专门检查考核。
(三)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
1.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检查考核目标、内容、方法步骤及其它有关要求;
2.听取考核对象汇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情况;
3.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4.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5.综合考核情况,提出检查考核意见;
6.向考核对象反馈检查考核结果;
7.向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考核情况;
8.向学院党委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考核情况,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被检查部门及其人员及时解决、认真整改落实。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对各部门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以下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各部门在年度工作中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每学期期末专题上报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2.专题报告制度。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作出的重要部署,发生的重大案件等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3.限期整改制度。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考核部门及其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四、责任追究
(一)各部门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前述第二点“责任内容”规定的职责任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学院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3.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部门领导集体或部门教职工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聘用教师职工,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部门教职工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二)各部门领导干部有上述规定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部门领导干部有上述规定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四)各部门领导干部有上述规定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的,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2.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五)各部门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六)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部门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七)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干部职务;受到降级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八)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情况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五、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